赤诚民爆物品销毁事故(4.7)报告发表时间:2021-08-18 16:02 2021年4月7日17时15分许,赤城县安宸保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城县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区第四平台进行民用爆炸物品销毁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614.35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事故企业 赤城县安宸保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宸公司)。待销毁民爆物品销毁作业单位。爆破作业资质等级:二级。经查,安宸公司作为张家口区域内爆破资质等级最高的民用爆破作业单位,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曾有过2次组织销毁处置成分单一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历。 2.涉事企业 (1)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待销毁民爆物品销毁作业委托单位。 (2)赤城县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待销毁民爆物品销毁作业场地提供单位。 3.企业间关联关系 安宸公司与银达公司。自2012年10月始,安宸公司为银达公司提供爆破服务,双方开始业务往来。 (二)涉事项目 1.涉事爆炸物品 2020年12月,京煤公司委托安宸公司销毁一批自有过期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收缴后存储在该公司的民爆物品,双方商定销毁费用为64.8万元。2021年4月7日,运抵销毁现场的第一批待销毁民爆物品(待销毁雷管78400发、待销毁炸药8784.554公斤), 为本起事故的涉事爆炸物品。 2.项目对接过程及合同签订 2021年1月11日,京煤公司与安宸公司签订了《民爆物品销毁处理服务合同》和《民爆物品销毁处理服务项目安全协议书》,明确销毁标的物为:废旧雷管194580发、废旧炸药8784.554公斤、废旧导爆管150万米、废旧导爆索120米。 2月下旬至3月中旬,安宸公司经理黄志勇联系银达公司经理赵志强,双方商定待公安部门批准销毁手续后在银达公司采矿区实施销毁作业同时为银达公司进行常规开采,相关费用待月底结算时再行确定。 4月6日,安宸公司测算本次销毁作业和常规开采共需乳化炸药12768公斤、电子雷管436发。 3.相关手续审批 3月17日,安宸公司向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送《民爆物品销毁处置的请示》。 3月18日,安宸公司编制了《民爆物品销毁方案》,设计分3批次销毁全部待销毁民爆物品,共需炮孔数量145个(销毁炸药炮孔120个,销毁雷管炮孔25个)。该方案计划需要有效炸药1920公斤、电子雷管300发。 4月2日,安宸公司在本次销毁作业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 从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为京煤公司办理了3张《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 4月6日,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批准本次销毁作业。安宸公司编制《银达矿业常规开采过程中关于京煤化工过期失效爆破器材爆破销毁设计方案》,该方案计划使用有效炸药12768公斤、电子雷管436发。 4.销毁作业区域 销毁作业区域由安宸公司、银达公司选定并经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批准,位于银达公司采矿区第四平台,平台分为上下两个台阶作业面,该区域为本起事故发生区域。 (三)作业前准备工作 作业场地共钻孔218个(孔深15m、孔径115mm。上台阶作业面有65个炮孔,分为4排、排距3m,由北向南第1排孔数24个、孔距1.5m,用于装填待销毁导爆管雷管。第2、3、4排孔数分别为13、13、15个,孔距3m,用于装填待销毁炸药。下台阶作业面有153个炮孔,受场地限制,呈不规则布置,用于装填待销毁炸药。 (四)事发现场勘察 1.现场遗留爆炸物 经查,事发现场遗存有两类爆炸物。一类是乳化炸药19箱零6卷共474公斤。另 一类是待销毁民爆物品:其中黑索金1箱40公斤、铵梯炸药(膨化炸药)2袋共80公斤、乳化炸药2袋共70公斤、硝酸铵1袋 50公斤、复合化肥7袋共400公斤、无导爆管雷管213发。 2.现场人员受损情况 经勘检,在上台阶作业面由北向南第3排、由西向东第6个炮孔21.8m半径范围内散布7具较为完整尸体及1名遇难人员人体组织,距离187田处发现1名遇难人员人体组织。 30m半径范围内的3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距离44.7m处一辆皮卡车(冀G5765A)未见受损。另据事发后对相关车主取证, 爆炸发生前停放在上台阶作业面西侧的其他5台车辆未见受损。 3.现场痕迹 经勘检,上台阶作业面由北向南第3排、由西向东第6个炮孔,孔口及周边损毁严重,形成1.26mx 0.84m的不规则坑口,坑口周边散落着213发待销毁雷管。该炮孔以北有13mx30m的燃烧过火痕迹及黑、黄色水渍;由北向南第1排、由西向东第11〜16共6个炮孔周围有燃烧过火痕迹,以北有9mx18m的黑色爆燃痕迹,混杂有大量捆绑待销毁雷管的细铁丝和导爆管燃烧后形成的塑料熔化凝结物;其余炮孔无燃烧过火痕迹。下台阶作业面未受爆炸影响,保持事发前原貌。 二.事故发生经过 据对事故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仪、球形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等多部影像记录设备提取的视频影像资料,以及现场痕迹技术分析推断,多方证据支撑还原出爆炸发生经过:4月7日17时15分许,所有炮孔均尚未填塞封孔,上台阶作业面由北向南第3排、由西向东第6孔发生爆炸,爆炸区窜起黑灰色烟雾;不到一分钟,现场再次发生爆炸,腾起黄色烟雾并向四周蔓延,随后现场起火。 爆炸发生时现场实有33人,其中:安宸公司26人、京煤公司2人、银达公司1人、安然公司1人,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3人。听到爆炸巨响后,现场人员分别向销毁场地东西方向逃离,或就近由上台阶南侧边缘滑至下台阶(最小高度差1m左右),快速逃生。 三.爆炸原因分析 (一)相关检测检验鉴定 1.现场提取物证鉴定情况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26份现场提取物证检材合并同类检材鉴定结果:主要物质有硝酸铵、硝酸铵类复合化肥、黑索金、苦味酸、铵梯炸药(膨化炸药)、乳化炸药,微量混合物质有六氟铝酸钠(惰性物质)、磷酸二氢铵、铝粉。 2.尸体解剖与身份信息比对确认情况 据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遇难人员遗体解剖及尸块DNA检验比对,确认死亡人数9人,死因均系生前炸药爆炸致死。 3.天气影响情况 当日气象条件对本次爆炸原因的影响可以忽略。 (二)爆炸点确定 据现场勘查以及现场证人询问笔录等佐证,经综合分析确定:上台阶作业面由北向南第3排、由西向东第6个炮孔损毁最为严重,该孔为第一爆炸点;由北向南第1排、由西向东第11〜 16共6个炮孔及以北9mx18m的范围为殉爆区域①。 【注:①殉爆是指置于某处的炸药爆炸时,通过某种惰性介质(例如空气)中产生的冲击波引爆另一处炸药爆炸的现象。】 (三)涉嫌肇事者确定 因爆炸前现场施工作业管理混乱,劳动组合随意更换,现场人员均难以回忆出爆炸时在第一爆炸点作业的操作人员;据现场录像和多份询问笔录证实,其他炮孔雷管装填作业多为2人组合, 1人负责倾倒、另1人负责协助。通过对爆炸发生后遇难人员受损害程度和其他痕迹物证等综合技术分析研判,确定:樊XX、郭XX最有可能为第一爆炸点实际操作人员,亦为本起爆炸事故的涉嫌肇事者。 (四)爆炸影响范围确定 经对现场伤亡人员事发前后所处位置和现场车辆受损情况分析确定:本次爆炸影响范围是以第一爆炸点为中心、半径35m左右的区域。 (五)爆炸过程还原 第一爆炸点装填待销毁雷管时,2名操作人员直接对着炮孔倾倒,数量庞大的雷管集群(数量达到10000至16000枚)由15m的垂高自由下落且不断加速,雷管之间、雷管与炮孔内壁或孔底发生撞击、摩擦、挤压等,再加之该批雷管长期存储,性能不稳定,最终导致爆炸发生。另据公安人员执法记录仪拍摄的3张照片和多人笔录证实了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将雷管直接倒入炮孔。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宸公司在销毁作业中,作业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待销毁雷管直接倾倒入炮孔,雷管在自由下落过程中受到撞击、摩擦、震动或挤压变形爆炸,引爆了炮孔内的雷管、起爆药包、乳化炸药等爆炸物;爆炸产生的炽热气体和灼热爆炸飞散物伴随着冲击波冲出炮孔后,迅速引爆地面未装填的黑索金以及待销毁炸药发生殉爆,进而引燃地面可燃包装材料和从雷管剪下的成堆导爆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赤城安宸保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7” 事故是一起因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且现场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间接原因 1.安宸公司 (1)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技术、安全交底不全不清;未按作业计划既定分工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违反专人专职规定,作业人员随意变换工种、自由组合,混岗现象严重;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作业现场大量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甚至带头违规作业。 (2)严重违规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将不同种类待销毁炸药随机混合装填,将雷管和炸药同时销毁;违规装填黑索金等敏感度高的炸药,采用倾倒、手扔、剪掉坠落等违规方式装填待销毁雷管;违规用塑料材质探测工具测试炮孔深度,处理装药卡塞等问题。 (3)现场警戒松散。企业安保警戒形同虚设,未按规定张贴公告、设立警戒范围、开展警戒工作,致使无关人员随意出入作业现场且造成伤害。 2.京煤公司 (1)未尽到完整告知委托销毁物品危险性的责任。委托销毁爆炸物品时,提供的清单直接用“废药、灰色颗粒、粉末”替代销毁物品名称,未详细清晰完整提供爆炸物品的种类、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和使用禁忌等信息说明。 (2)未履行现场监督责任。2名现场监督人员期间脱岗2小时左右,未按北京市经信局批复要求和双方安全协议对销毁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作业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问题未予制止。 3.银达公司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②同意安宸公司在采矿作业面进行民用爆炸物品销毁作业;爆破管理制度不落实,职工随意进入作业现场,且造成人员死亡。 【注:②《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14.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危险品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14.2.2当采用炸毁法时,工业雷管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500g,其他危险品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2kg。】 (四)有关企业部门存在问题 1.企业层面 (1)安宸公司 ①冒险承接业务。无销毁数量大、品种多、成分复杂、危险 性大爆炸物品经验,未对民爆物品清单进行鉴别、确认和销毁技 术安全分析,作业人员无黑索金等类型爆炸物品鉴别和处置能力,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冒险承接销毁业务并付诸实施。 ②未依规制定销毁方案,实际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未按《爆破安全规程》③《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④制定切实可行的销毁方案,销毁场地、销毁方法、销毁数量等严重违规;相关技术人员违规设计《销毁方案》、违规编制《设计方案》,管理人员违规审批并组织申报;《销毁方案》《设计方案》与实际实施作业三者中正常炸药数量、雷管数量、钻孔数量、装药方式、现场作业人员、销毁时间等重要要素严重不符。 【注:③《爆破安全规程》14.3.4.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0.3.4 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被销毁的民爆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③违规将销毁和常规爆破合并作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未在销毁场进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定,危险品销毁场未选择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布置的偏僻地带。而是选择在矿山采区并与正常生产作业同步进行。人为造成作业非常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叠加;因销毁与爆破作业同时进行,作业量倍增、人员增多,造成事故损害后果扩大。 ④未依规组织评估销毁方案。未按《爆破安全规程》⑤规定, 对销毁方案组织安全评估,造成作业风险辨识不清、重大隐患未 及时排查消除,安全和应急措施准备不足。 【注:⑤《爆破安全规程》)5.3.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5.3.5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5.3.6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2)京煤公司 ①履行委托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安宸公司销毁从业经验和能力进行充分了解考察即草率委托,未对销毁现场进行实地踏察,草率将品种复杂、危险性极高的销毁项目打包委托。 ②未有效审核销毁方案。京煤公司对安宸公司提交的《销毁方案》未进行认真细致审核,未及时发现并处理销毁场地不符合标准规范、销毁方式用深孔爆破代替销毁坑炸毁、有效炸药的计算用量异常和装填方式违规等重大问题,导致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标准的《销毁方案》得以进入审批程序。 (3)银达公司 重效益轻安全,违规同意安宸公司将民用爆炸品销毁作业和常规爆破开采合并进行,协助实施部分钻孔工作,在开采作业面销毁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采矿区负责人冒险进入违规销毁现场监督爆破作业,并造成其在事故中死亡。 2.部门层面 (1)赤城县公安局 ①未依规组织安全评估。依照《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⑥规定,在《销毁方案》批准前,公安机关应对其组织安全评估。在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平谷区公安分局未提供《安全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另行组织安全评估。 【注:⑥《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公通字(2010) 51号)第十一条:承担销毁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待销毁物品的种类、性质,分类制定销毁方案。委托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炸物品 销毁,公安机关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监督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销毁。】 ②违规审批。未审查出销毁场地不符合标准规范、销毁方式 违规选用深孔爆破代替销毁坑炸毁、违规合并销毁和常规爆破作业、有效炸药的计算用量异常、装填方式违规和缺少多项关键资料等问题,违规批准了《销毁方案》,致使销毁作业得以实施。违反审批程序,先批准运输许可、后批准销毁方案。 ③现场监督严重失职。违反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⑦,现场监督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对现场作业与销毁方案明显不符的情形、作业现场大量乱象及时纠正和中止;公安警戒执行不力,进场人员审核控制不严,未能有效阻止无关员进入。
(2)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 作为其收缴的民爆物品的委托销毁单位,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也未对其委托销毁的民爆物品流向全程跟踪监督,未派出监督人员到场对销毁单位实施销毁作业全过程严格监督。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1.安宸公司(5人) (1)樊xx,现场作业施工队长。涉嫌违规倾倒待销毁雷管且引发爆炸,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郭xx,爆破队资料员,负责现场录像、警戒、发放雷管。涉嫌违规倾倒待销毁雷管且引发爆炸,对本起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3)温xx,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现场施工。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现场操作人员冒险作业、违规操作未加制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4)李x,技术部部长,负责本次销毁作业技术工作。未全面了解待销毁民爆物品危险特性,违规编制销毁方案、设计销毁方法和作业方式;未按规定编制销毁施工组织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5)陈xx,工程部部长,负责本次销毁作业施工工程。未履行岗位职责,对现场操作人员冒险作业、违规操作未加制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免予追究责任。 2.银达公司(1人) 姚xx,公司采矿区负责人,负责本次爆破生产作业钻孔工作。违反公司《采区爆破现场警戒制度》和销毁现场警戒规定,冒险违规进入封锁的爆破警戒区域,对自身死亡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国强,安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销毁炸药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监督检查制度规定职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冒险承接超出经验能力的销毁业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黄xx,安宸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本次销毁作业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落实销毁工作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组织制定《民爆物品销毁方案》,违规选择销毁场地及销毁方法,未按照待销毁民爆物品种类分类制定销毁方案;未对本次销毁方案组织评估;未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销毁现场;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现场违章行为不予制止且带头违章,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冯x,安宸公司安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管理职责,对销毁方案审核严重不负责任;忽视现场安全风险、冒险作业,对现场操作人员违 规行为未制止,未能及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现场安全警戒措施失效,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4)杨x,安宸公司技术副经理,负责公司技术管理 工作。违规组织制定了《民爆物品销毁方案》,违规选择销毁场地及销毁方法,未按照待销毁民爆物品种类分类制定销毁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制定销毁作业施工组织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安宸公司(1人) 张xx,群众,安全员,本次销毁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吊销其爆破作业安全员资质证书。 2.京煤公司(1人) 李xx,中共党员,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407786.89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163115元。 3.银达公司(1人) 赵志强,中共党员,银达公司总经理。违规同意安宸公司在采矿场违规进行销毁作业;未落实银达公司《采区爆破现场警戒 (四) 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京煤公司(2人) (1)刘xx,总工程师,本批次民用爆炸物品销毁 处理服务项目负责人。代表京煤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时不负责任,对现场作业人员明显违规的危险行为未加制止;发现销毁方式不安全、有效炸药使用量与《销 毁方案》明显不符等情况未及时中止履行合同;未尽到完整告知委托销毁物品危险性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高xx,安全环境监察管理部部长。对销毁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赤城县公安局(5人) (1)冀xx,群众,合同辅警,负责辅助现场监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辅助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张x,中共党员,事业编辅警,负责现场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3)闫x,中共党员,治安管理大队中队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管。在本次待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审核工作中存在顺序倒置问题;对销毁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4)何x,中共党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本次销毁作业项目审批监管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违规审批、审批把关不严、顺序倒置等问题;对本次销毁作业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不力;监督销毁作业组织不力、处置不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 (5)杨x,中共党员,赤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对本次销毁项目存在的违规,审批把关不严,对本次销毁作业存在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五)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赤城县安宸保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爆破作业二级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对其处以人民币99万元的罚款。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京煤公司处以人民币99万元的罚款。 3.赤城县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和并盲从违规作业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其处以人民币76万元的罚款。 4.责成赤城县公安局分别向张家口市公安局、赤城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责成赤城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张家口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分类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工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需要销毁废旧过期爆炸物品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对采用爆炸法、燃烧法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销毁的,公安机关要加强作业安全监管。对爆破作业单位销毁废旧过期爆炸物品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监督销毁。对公安机关收缴的、公众捡拾上交的、民间发现的无主爆炸物品,以及战争遗留的军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处置工作规范要求,将待销毁爆炸物品储存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专用仓库,一律委托专业销毁单位或有销毁经验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销毁。 (二)科学选择销毁方式,充分论证做到销毁处置条件绝对安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监督销毁活动,要根据所销毁爆炸物品的类别,认真审核承担销毁作业任务单位的资质。对销毁设计和组织实施等方案,要督促销毁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评估或者论证,指导销毁单位在充分甄别待销毁爆炸物品种类的基础上,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特性和销毁安全条件科学选择销毁方案,确保销毁处置方式绝对安全。在实施销毁作业时,专家组要在现场指导,督促销毁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规范实施作业。对违法违规从事爆炸物品销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三)加强销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全力提高爆炸物品销毁工作的安全系数。对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宜坚持就近、就地销毁原则,不宜采取长途运输异地销毁方式,不增加运输过程中的公共安全风险。要会同工信等部门督促销毁单位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规范加强爆炸物品销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不同品种爆炸物品的危险特性规范相关操作。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销毁区域清场、安全警戒和监督管理,销毁结束时要督促销毁单位对销毁场地进行地毯式排查,确认不遗留任何危险物品后方可解除警戒,确保销毁工作全过程绝对安全。 (四)认真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涉爆行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涉爆行业企业应深刻汲取教训,组织开展本起事故的警示教育,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举一反三,深化专项执法检查, 强化涉爆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违 规违法行为,坚决破解隐患查不出、执法宽松软的问题。综合运用联合惩戒、停产整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给予顶格处罚。推动涉爆行业企业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建设和运行,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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